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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下留人步维艰,专业刑辩挽狂澜 ——袁华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辩护记

作者:admin   日期:2021-03-30 17:59:06   点击:3421次

寒风嘶吼,雾霾缭绕;深冬渐入,百草枯黄;悲肃弥殇,幸闻佳音!

——袁华贩卖毒品案辩护手记


长安的冬日北风凛冽,雾霾昏暗,似乎弥漫着一股悲肃之气。

幸好,2019年上班第一天,接到省高院刑一庭书记员来电,说我与雷大学主任辩护的袁华贩卖、运输毒品一案判决书下来了,让去领。拿到判决书,看到二审将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我悬着的心放下了,我们达到了良好的结果,没有辜负当事人、委托人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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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简介)

在此,感谢辛勤的法官,正是由于他们公正无私的审理,才能使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1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7年5月22日晚20时许,被告人袁华、姚k与何p涛(在逃)分别驾驶银色的丰田花冠轿车(车号粤JXN511)、白色的大众宝莱轿车(车号陕A2W890)前住四川成都购买冰毒。在何p涛的指挥下,被告人袁华将购买到冰毒放在粤JXN511车内。返回途中,被告人姚k、秦w东(另案)驾驶陕A2W890车在前面探路,并每过20分钟被告人姚k打电话向袁华通报前方情况。当袁华开车行至广元市朝天门区七盘关收费站时,被民警当场从车内查获冰毒疑似物2公斤。经鉴定,所查扣毒品疑似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1.8%,其净重为1987.6克;(二)2017年5月6日晚,袁华与何p涛在西安市鱼化寨外事学院门口见面,并在其安排下在大荔县大华公路渭河桥北头将20克冰毒以每克140元的价格卖给任x平,任向袁支付现金200元,微信转账2500元,袁华将所得赃款挥霍。

2辩护历程

经过细致阅卷和多次会见,且袁华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我们决定作量刑辩护。

(一)申请二审开庭审理是开展辩护工作的第一任务,也是制约辩护效果的重要因素。

作为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雷大学主任认为,二审如何让法官开庭审理是我们辩护工作道路上的“一座大山”,如何把这座大山搬走,考验着律师的智慧和毅力。然而司法现实是,二审能不开庭就不开庭,具备可以开庭条件的想尽办法不开庭。

我们11月中旬去省高院阅卷的时候,审判长就明确告诉我们赶紧交辩护词,因为案件事实清楚,无开庭审理的必要性,他决定不开庭审理。阅卷完成后第一时间,我们提交了《开庭审理申请书》,认为本案具备开庭审理的条件:第一、虽然袁华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是二审程序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情形,但数被告人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的数量巨大,具有极强社会影响力,且证据存在诸多问题,属于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也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第二、定罪量刑的证据存在诸多问题,取证存在特情介入和技术侦查,并未引起一审足够重视,严重削弱整个案件的证明体系,影响被告人量刑;第三、开庭审理有利于提高司法透明度,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然而省高院并未采纳我们的意见,仍以“案件事实清楚,袁华自愿认罪”否决。

通过对法律规定的归纳和对比,我们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法解释中关于被告人被判处死缓的二审的规定明显违背刑事诉讼法。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认为,“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是“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不当地限制了死缓开庭审理的范围。因为根据“平义解释”或“当然解释”,“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而立即执行与缓期执行只是死刑的执行方式,并非刑种。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于法律适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制定和发布司法解释,但是也要遵循基本法的规定,不能使法官过分地扩张自由裁量权,否则漏洞一经打开,就再也难合上。虽然我们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但如何解决仍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不懈努力。

(二)通过阅卷善于发现证据线索,依法调取同步录音录像和技术侦查文书等材料,排除非法证据。

毒品辩护中律师要善于从卷宗中发现破案线索,是否具有“特情介入”和“技术侦查”,是否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本案中,公安机关破案线索明显不符合情理,副局长领队现场布控抓获被告人并查扣毒品,结合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和侦查隐秘性,本案极有可能采取了“特情介入”和“技术侦查”,我们提交了《调取同步录音录像和技术侦查批准文书申请书》。经过我们郑重要求,省高院联系了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移送了“同步录音录像”和两份情况说明给我们。通过仔细审阅我们发现“同步录音录像”只有部分“录像”,没有录音,且存在非法拘禁和疲劳审的问题;《情况说明》仍未说明案件线索来于何处,“秘密侦查”到底是什么手段,“同步录音录像”“因办案区升级改造”无法调取极其牵强,我们及时提交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要求对袁华九次讯问笔录予以排除。

(三)刑事辩护一查事实、二质证据,事实清楚情况下开展辩护工作,证据质证尤为突出和重要。

我们开展刑事辩护工作,主要是向审判者展示两个方面:一是案件证据能证明的事实是什么,被告人做了什么事,地位作用如何;二是定罪量刑的证据有什么问题,是“非法证据”、“不得采信的证据”还是“瑕疵证据”,是否具备关联性、客观性与合法性,是否具备真实性可以采信。

本案事实清楚,且袁华认罪伏法,而从事实方面辩护几无可能,故应从定罪量刑的证据上着手,方能有所突破。经过细致阅卷,我们发现,定罪量刑的证据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削弱整个案件的证明体系,深刻影响量刑。我们认为:

(1)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程序严重违法,未按照有关规定操作。

第一、毒品疑似物扣押时仅制作扣押清单,没有制作扣押笔录,未按规定现场封存,取样后亦未合法签封。第二、毒品疑似物称量时程序违法,称量无示数归零照片,不能确保其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且称量不及时,超过最长时间7天限制。第三、毒品疑似物称量、取样不仅无见证人见证,而且属于侦查人员冒充见证人见证,违反公安机关办案规定。

(2)鉴定意见书和讯问笔录属非法证据应予排除。

第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陕美法司[2017]毒鉴字第649号;文书卷p28-33)其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受理日期超过送检时限规定,无法排除检材受到污染的可能性,属非法证据,应以排除。第二、袁华九次讯问无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疲劳审,证据属非法证据,应当排除。

二审法院能将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合议庭量刑时还是考虑了律师的辩护观点。

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刑事诉讼犹如一场拔河比赛,如我们想要发力取胜,只有仔细研究据以定罪量刑的所有证据,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透彻解读法律规定,如此方能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更有效的法律服务。

专业刑辩之路,虽荆棘满布,但阻止不了我们愈走愈坚定的脚步……

雷大学、寇磊磊 律师

20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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