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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分析 | 从一起毒品含量极低案例看毒品类案件犯罪成立的认定

作者:admin   日期:2018-10-15 17:51:47   点击:3730次

刑案分析 | 从一起毒品含量极低案例看毒品类案件犯罪成立的认定

原创: 尊知 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

按:本案例分析系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辅庭律师寇磊磊在雷大学主任律师的指导下通过以“毒品类案件犯罪成立”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摘出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11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依托判决萃取案情、律师辩护观点、判决要旨等进行分析,从而提炼一般的毒品案件成立的要件及辩护观点。


一、案件基本信息


一)审理法院及案号: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11刑初13号


二)罪名:非法持有毒品罪


三)宣判日期:2018年5月9日


二、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份开始,任耀军先后租用信州区天津桥头28号2楼及信州区永隆广场9栋602室和702室三处房子,在租用上述房子过程中,任耀军用香精、色素及冰毒残渣、麻果水(吸食麻果后剩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水)及二甲基矾等为原料,制造了大量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片剂、红色粉末、红色晶体、白色晶体、粉色晶体、绿色粉末、白色颗粒等物品。


2017年5月21日,任耀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日及次日,公安机关先后在其租住的信州区天津桥头28号2号楼及信州区永隆广场9栋602室和702室内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片剂11.68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粉末1047.1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体225.18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粉色晶体42.96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晶体4.61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绿色粉末55.8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颗粒67.18克。


三、辩护意见


被告人任耀军对起诉书指控他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晶体、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片剂、含甲基苯丙胺的粉末等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其辩称:1、被告人任耀军构成自首,在警察巡逻搜身之前主动将毒品交给巡警;2、编号为9号的晶体不是其所有;3、本案的毒品不同于一般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的含量极低。


被告人任耀军的辩护人提出:1、编号9的粉色晶体并非被告人任耀军所有,该份毒品不应计入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中;2、本案被告人任耀军所持的毒品,不同于一般犯罪案件中的“毒品”,其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均来源吸食毒品所剩的残液,毒品含量极低;3、被告人任耀军依法不得认定为累犯,且在本案中具有坦白情节。


四、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耀军用香精、色素及冰毒残渣、麻果水(吸食麻果后剩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水)及二甲基矾等为原料,配制了大量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片剂、红色粉末、红色晶体、白色晶体、绿色粉末、白色颗粒等物品,用于自己吸食。


被告人任耀军的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耀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任耀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编号9的粉色晶体并非被告人任耀军所有,该份毒品不应计入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中,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并依法将该9号粉色晶体的重量42.96克依法予以扣除。


被告人任耀军提出自己构成自首,在警察巡逻搜身之前主动将毒品交给了巡警,该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的自首条件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任耀军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任耀军所持的毒品,不同于一般犯罪案件中的“毒品”,其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均来源吸食毒品所剩的残液,毒品含量极低。经司法鉴定,本案被告人任耀军所持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均为0.07%-6.79%,该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任耀军依法不得认定为累犯,且在本案中具有坦白情节,该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所持毒品所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极低,社会危害性较小,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被告人任耀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五、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之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国家之所以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并对形成瘾癖性和依赖性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严厉管制,是因为毒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对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步带来巨大威胁,甚至诱发恶性犯罪,极大地破坏了社会秩序,后果极其严重。


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结合本案,不能因为被告人只是收集利用毒品残渣、吸食麻果后剩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水及二甲基矾等为原料制造甲基苯丙胺成分极低的片剂,就不认为是毒品,也不能认为只有含量高的才是毒品。


结合本案来看,只要依据司法鉴定确认毒品疑似物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就是毒品的,不管其含量多少,不管其药理作用如何,均构成犯罪。但经鉴定毒品含量极少,在量刑时应该酌情考虑。本案被告人任耀军所持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均来源吸食毒品所剩的残液,毒品含量极低,均为0.07%-6.79%,而且具有坦白、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符合事实,最终判处有期徒刑8年。


我国打击毒品犯罪的形势严峻,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严厉惩治,毒品犯罪害人害己,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否则作法自毙,真爱生命,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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