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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及定金罚则的适用

作者:admin   日期:2021-03-02 16:10:25   点击:4014次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及定金罚则的适用

在实践中,许多人把“订金”当作“定金”或者“订金”当成“定金”,导致纠纷发生时傻傻分不清楚是订金还是定金。其实“订金”与“定金”都是在履行主合同前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定金额的款项,所以,容易混淆,但是“订金”与“定金”之间是有区别的。因此,双方在签订定金合同时,一定要慎重,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为此,给大家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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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一、“订金”与“定金”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二者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金合同为从合同,它是随着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也就是说,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也无效,除非签订合同的双方之间有特殊约定;而签订合同的双方关于给付订金的约定,则是主合同的一部分,按照约定应当给付订金的一方而未给付订金的,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二者的功能不同: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将丧失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将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只是单方的行为,不具有担保功能。可见定金和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样的,订金不能产生定金所有的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3.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作用。即给付定金一方违约的,将丧失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的,将双倍返还;而订金给付后,在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不发生丧失或双倍返还。
二、在签订定金合同时,为减少纠纷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要注意审查主合同的效力。定金合同属于担保合同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定金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审查主合同是否有效,以保证定金从合同的有效。
2.定金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因此,如果在签订定金合同时未采用书面形式,而是采取口头形式,在对方不承认的情况下,是很难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的,则会导致不能确定定金合同的成立。签订书面定金合同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定金合同纠纷的发生,并且在一旦发生纠纷的情况下,有利于有效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定金的数额必须约定在主合同标的额的20%以内(包括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定金的具体数额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如若约定过高,有可能致使守约方获得的赔偿过分地高于实际损失;如若约定过低,则起不到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所以,关于定金的具体数额双方应约定在主合同标的额的20%以内为宜(包括20%)。
4.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定金的交付时间。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以交付为要件,故(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因此,双方要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具体的约定定金的交付时间,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因合同对定金交付期限约定不明确,致使拖延交付定金,双方发生纠纷。
5.一定要在定金合同中注明“定金”字样或者约定“定金罚则”,二者必具其一,才能成立定金合同,否则不成立定金合同。
三、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条件
1.主合同有效;2.定金合同有效;3.义务人根本违约(即因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4.不存在不可抗力等抗辩事由。
四、定金罚则的“典型适用”规则
1.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2.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五、定金罚则的“非典型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六、不适定金罚则的三种情形
1.因不可抗力不履行合同义务;2.因意外事件不履行合同义务3.双方都违约的。
七、违约金与定金不得并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所指的定金应当属于“赔偿性的违约定金”,不可与违约金并用。
2.如若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其定金属于“惩罚性违约定金”,则此时可以和违约金并用。
3.无特别约定的,推定为“赔偿性的违约定金”。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条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一百二十条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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