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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黄金救援期” ------------一起涉嫌合同诈骗案辩护记

作者:网站管理员   日期:2021-08-10 14:52:06   点击:3458次

作者:雷大学,资深刑辩律师,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主任

 

3月1日10时许,有两个人,急急火火地来到我们律师事务所,说要咨询合同诈骗案件,当时因为正在接见当事人便安排我所晁全武律师接待了,并要求他将案件的详细情况进行了记录。

待我忙完,已是午饭时节,晁律师让我过去谈,看到当事人焦急的表情,我放弃了先吃午饭的想法,向他们了解案情:原来是嫌疑人付某与河北兴隆县人郭某合伙在山西开矿,岂料后来矿石卖不出去,矿石就放到哪儿了,郭某的投资款30万元没有收回,便将此事报了案,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立了案,并对嫌疑人付某进行了网上通缉,后嫌疑人在安康被刑事拘留。听完他们的陈述,我问他们什么想法,他们就表示嫌疑人被羁押很冤枉想聘请律师,我讲了一下刑事案件的特点及律师在立案侦查阶段可以做的工作,并表达了我们的意见:尽早介入程序了解案情争取取保候审。因初次经历此事,他们表示想先回家考虑考虑,我们表示充分尊重。

嫌疑人付某于3月2日被押解到兴隆县,3月4日(星期六)早,他的朋友便到律所签订了委托合同,聘请我作为本案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3月5日晚我就和他的朋友驱车赶到兴隆县,3月6日(星期一)一大早,我向兴隆县公安局递交了委托手续,并了解案情,下午到看守所会见了嫌疑人付某。付某将合伙的事情讲清楚后,我对整个案情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告诉他我的意见:此事不构成刑事犯罪,只是普通的民事合伙纠纷。

会见完,回到宾馆,我结合案情及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赶写了3500余字的《XXX涉嫌合同诈骗罪法律意见书》和《调取证据申请书》。《XXX涉嫌合同诈骗罪法律意见书》从程序方面写到兴隆县公安局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实体方面论述了该案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只是民事的合伙纠纷,并将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和他朋友带的本案的书面证据全部附后,装订整齐。3月7日一早,我就将法律意见书分别递交到公安局办案警察、法制科、主管刑侦的副局处。又将《XXX涉嫌合同诈骗罪法律意见书》递交到兴隆县检察院侦查监察科、副检察长处。当天下午我去公安局了解情况,他们表示材料都审阅过了,说话的语气竟是温和多了,但还是告知我案卷已经移送检察院了,要我们等进一步消息。于是我便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因有个刑事案子开庭,当晚我便赶回了西安。

12日(星期日)晚我又飞往兴隆县,13号一早便到公安局、检察院询问案件进展情况,与主管本案的侦监科检察官进行了深度沟通。14号上午我接到公安局的通知,嫌疑人没有被批捕。公安局出具了《取保候审决定书》,没有缴纳保金,仅要求付某的一个朋友做保人。付某便走出了看守所,看到他脸上洋溢的笑容,他的朋友们欣慰地笑了,我也笑了。

当晚我们一行便驱车回西安,途中当事人和他朋友一直说:“幸亏第一时间聘请到专业的刑事律师,第一时间介入程序,否则真还不知道案子会是什么样的结局。”他们对我多次表达了感谢,我说:“最应该感谢的是你的家人,他们的信任是我办事的最大动力,而你们的认可是我们律师最大的幸福。”

3月15日凌晨3点,我们一行回到西安,累并快乐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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