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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大学律师

作者:网站管理员   日期:2026-09-07 10:59:14   点击:3次

雷大学  男  汉族  中共党员  

律所: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892059191 

 座机号:029-89534288  

毕业院校: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   在职研究生

西北政法大学  法学   本科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国际中心AB区1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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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社会兼职

陕西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西安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     主任

西安市新城区法学会                     常务理事

陕西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专家团     成  员

北海国际仲裁院                           仲裁员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听证员

西安市全市看守所                 律师特约监督员

甘肃政法大学                           实务导师

西安培华学院                           实务导师

陕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实务导师

延安大学                               实务导师

陕西刑辩九人公益行发起人之一

(三)其他事迹

1、编撰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指引》;

2、参与西安市律师协会《涉黑涉恶刑事案件辩护指引》《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可能涉及的罪名汇总》的编撰工作;

3、参与新城区司法局《企业法律一本通》的编撰;

4、受陕西省律师协会律师委托编撰《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指引(试行)》。

5、2020年被评为西安市新城区优秀律师;

6、2023年被西安市司法局评为“法律援助办案之星”;

7、2024年获得陕西省司法厅“2022-2023年法律援助十大典型”

典型案例:

(一)刑事辩护

1、(无罪案件)2016年元月6日担任王某斌贩卖毒品案二审辩护人。本案一审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斌无期徒刑。二审介入辩护后,四川省高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广元市中级法院三次开庭,检察院撤回起诉,2017年10月23日王某斌无罪释放。

2、(减轻案件)2013年担任新疆涉案数额最大在当地具有重大影响的集资诈骗、非法传销案第一被告人代某育辩护人,检察院起诉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传销罪三个罪名,建议量刑无期徒刑,经成功辩护法院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去掉,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3、(减轻案件)2014年担任富平县有较大影响的故意杀人案焦某军辩护人,经有效辩护,将罪名由“故意杀人罪”改变为“故意伤害罪”,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焦某军有期徒刑三年。

4、(减轻案件)2016年担任榆林市首起具有影响的非法经营案(疫苗案)王某平的辩护人,检察院建议量刑3-5年有期徒刑,担任辩护人后坚持作无罪辩护,取得成功,因开庭时,王某平已经羁押3个多月,后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

5、(无罪案件)2016年担任三原县王某某在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涉嫌合同诈骗案件侦查阶段的辩护人,为王某某在侦查阶段取保成功,公安机关撤案。

6、(无罪案件)2017年3月担任付某成在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涉嫌合同诈骗案,为付某成在侦查阶段取保成功,公安机关撤案。

7、(减轻案件)2018年接受西安市新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扫黑除恶”以来第一起涉黑案件第十被告人骆某辉的辩护人,公诉机关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三个罪名,经辩护新城法院去掉一个罪名,刑期由建议刑的五年变更为两年。

8、(减轻案件)2019年担任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权力等24人涉黑案件第七被告人张某科的辩护人,经辩护去掉涉黑罪名,变更盗窃罪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第七被告人变更为第16被告人,为非取保人员最低刑。

9、(减轻案件)2019-2020年担任安康市高新区“扫黑除恶”以来第一起涉黑案件第一被告人李某荣的辩护人,公诉机关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三个罪名,经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变更涉黑为涉恶,在审判阶段去掉涉恶的定性并去掉敲诈勒索罪,刑期由建议刑十五年变更为四年又六个月。

(二)民商案件代理

1、在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诉陕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担任陕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经管辖权异议,提起反诉,案件经一审二审,皋兰县法院和兰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北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为陕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减少300余万元的损失;

2、担任林某国诉陕西某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的代理人,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最终为林某国挽回经济损失170余万元;

3、担任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在该公司与承包人、施工人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减少损失800余万元。

4、担任西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在该公司与承包人、施工人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为该公司减少损失近千万元。

5、担任陕西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在该公司与建设单位、出借人、银行等纠纷中为该公司减少损失5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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