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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脸”开始受保护了

作者:网站管理员   日期:2021-07-29 10:42:58   点击:4138次

随着科技的发展,我们的脸越来越值钱了,有人说这是一个刷脸的时代。小区门禁系统使用了人脸识别;手机里的APP安装需要刷脸等等强制通过不合理方式索取个人信息。

伴随着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人脸信息这一敏感个人信息在各种生活场景被频繁收集使用。对人脸信息的司法保护,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2021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发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了信息处理者8项情形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的:1--3项主要规定信息收集者的侵权行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刷脸、规则不明的刷脸、未单独同意的情形;4--6项规定处理者违反约定处理人脸信息、管理的过错或过失;或向他人违法提供信息的;7--8项是违法民法原则的规定。

具体条文规定为:

第二条 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一)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  (二)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三)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四)违反信息处理者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五)未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致使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向他人提供人脸信息;(七)违背公序良俗处理人脸信息;(八)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处理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通过本规定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人脸信息收集者、存储者、处理者在这8种情形下是违法行为,不能随意行使自己的行为;使广大群众也认识到这8种情形是违法行为,我们可以拒绝信息处理者的违法行为,如果信息处理者有过错、过失或违法行为,我们可以依法维权;更使裁判者法官能进一步厘清人脸信息处理涉及案件的违法与合法的界限,是给法官裁判这类案件的依据,使这类案件能统一尺度,公正裁判。

希望该规定的实施使我们人脸信息这一敏感个人信息能依法得到司法保护,今后能依法依规“刷脸”,信息处理者依法依规收集、处理、存储个人信息,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使我国的数字经济能健康发展。


作者:雷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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