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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网站管理员 日期:2021-06-08 23:12:44 点击:3981次
序号 | 大类 | 税种 | 税率 | 计税依据 或计算方式 | 纳税人 | 扣缴义务人 | 缴税时间 | 免税对象 (仅列举部分) | 立法依据 | 后果 | 备注 |
1 | 流转税 | 增值税 | 按应税销售行为而不等 | 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给消费者个人。《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税率已不准确,已被改革。从定义看,出租房屋不产生增值税 | ||||
2 | 消费税 |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销售者 | 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 ||||||||
3 | 关税 |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 | 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 | ||||||||
4 | 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25% |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包括货币形式和 非货币形式 ) | 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 |||||
5 | 个人所得税 | 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税率为20%(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 |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 房产所有权人将房产赠与他人,受赠人应按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 ||||
6 | 财产税 | 房产税 | 1.20% | 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或者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 | 产权所有人 | 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 农村,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 房产税暂行条例 | |||
7 | 契税 | 3%-5% | 成交价 | 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人(包括受赠、交换) | 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 | 应持完税凭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否者不予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 |||||
8 | 车辆购置税 | 10% | 实际成交价的10%。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 | 购车人(包括受赠、获奖等) | 城市公交车。对新能源汽车等其他一些特定的车辆,也减免征,工信部、税务总局会不定期发布车辆目录公告 | 车辆购置税法 | 办理车辆登记前必须缴纳车辆购置税 | ||||
9 | 车船税 | 按辆和排量征收 | 车辆、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 |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承保机构 | 按年申报缴纳 | 公共交通车船、特定农用车。对新能源汽车等其他一些特定的车辆,也减免征,工信部、税务总局会不定期发布车辆目录公告 | 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不缴纳,公安机关不办理车辆相关登记 | 私家车须缴税 | ||
10 | 船舶吨税 | 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 | 船舶吨税法 | ||||||||
11 | 行为税 | 印花税 | 书立、领受条例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 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简称贴花) | 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 ||||||
12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7% | 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 | 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 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 |||||
13 | 烟叶税 | 20% | 实际成交价(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乘以税率 | 烟叶购买单位 | 烟叶税法 | ||||||
14 | 资源税 | 资源税 | 应税资源开发者 | 资源税法 | |||||||
15 | 土地增值税 |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 增值额(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非货币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 房地产有偿转让人(不含赠与、继承两类无偿转让) |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 不缴纳土地增值税,不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 |||||
16 | 耕地占用税 |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 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 耕地占用税法及其实施办法 | |||||||
17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按每平方米税额征收 | 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 土地使用者 |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
18 | 环境保护税 |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农业生产、机动车 | 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 |||||||
流转税 | 营业税(2017年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 |||||||||
教育费附加 | 3% |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 | 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 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 | ||||||
地方教育附加 | 2% |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 | 教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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