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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网站管理员 日期:2021-08-27 16:13:48 点击:3102次
2021年8月18日,张某某收到新城区检察院做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对于当事人张某某及其家人来说,无疑是阴霾过后现蓝天。
2021年7月30日凌晨焦某某伙同张某某在西安市新城区南坊巷某单元门口树下,张某某用准备好的手电筒为焦某某照明,协助焦某某盗窃一辆贝纳利摩托车,后焦某某骑该摩托车载张某某到达洛南县永丰镇,后被抓获。
该案在审查批捕阶段,由于张某某系未成年人,特指派寇磊磊、朱文涛(实习)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张某某处于被羁押状态,由于疫情原因,预约会见已经排至九月份,因此两位律师第一时间约见了张某某的哥哥,向他了解情况之后,便与检察官进行了多次沟通,沟通过程中寇律师表示张某某不符合逮捕的条件,依法不应批捕,在提交了书面的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之后,寇律师再次前往新城区检察院与办案检察官当面就张某某案涉情节进行了讨论,寇律师对于部分意见进行修改,最终,检察官结合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综合考虑之后决定对张某某不予批捕,并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不予批捕通知书。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真正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深刻认识到错误以后,通过不批捕,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而减少社会矛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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